(2015)石执字第0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宝德-海拓 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郑素珍,侯远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26-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素珍。被执行人侯远柱。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郑素珍、侯远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4)冀石太证执字第2319号执行证书和(2014)冀石太证民字第2064号、2065号公证书、(2014)冀石太证经字第2058号、2059号公证书。我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了被执行人郑素珍持有的呼伦贝尔海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侯远柱持有的呼伦贝尔海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衡水市公安局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向我院发函。因为本案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为衡水市公安局正在办理中的肖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财产,要求我院依法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4)冀石太证执字第2319号执行证书和(2014)冀石太证民字第2064号、2065号公证书、(2014)冀石太证经字第2058号、2059号公证书关于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郑素珍、侯远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