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祖碧与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王祖碧,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教师,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祖碧诉被告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意公司)、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祖碧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与被告鑫联公司签订《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1份,共计出借本金10000元。合同签约双方为王祖碧与鑫联公司。顺天意公司出具了收到前述借款的“借款凭证”。2015年3月30日被告顺天意公司还了本金1050元,现尚欠本金8950元及利息。因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息,请求判令:1、由被告顺天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50元及利息493.84元;2、由被告鑫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查明,2015年3月3日,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祖碧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