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崔某某,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侯某某,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东霞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