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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崔某某,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侯某某,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东霞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