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卫进因与被上诉人何卫峰及原审被告何国晓、何彬继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卫进,何卫峰,何国晓,何彬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卫进,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任彦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卫峰,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盼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何国晓(曾用名何涛),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生。原审被告何彬,女,汉族,1986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凤兰,女,汉族,1958年7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方金雁,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卫进因与被上诉人何卫峰及原审被告何国晓、何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卫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彦群,被上诉人何卫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原审被告何国晓,原审被告何彬及其代理人张凤兰、方金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退还何卫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