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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兴仁与黎征明、罗新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仁,罗新丽,黎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兴仁,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罗新丽,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黎征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罗新丽、黎征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8941.26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若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