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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田桂芳诉毛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芳,毛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田桂芳,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孙兴礼,系盘锦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志文,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田桂芳与被告毛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桂芳委托代理人孙兴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志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丈夫刘光华生前借给被告3万元钱,经催要2014年12月份还款1.5万元,余款1.5万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2013年10月27日分两次向原告丈夫刘光华借款共计3万元,并于2013年10月27日出具借款凭证一张,约定2014年6月1日前还清,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1.5万元,后刘光华去世,原告找被告索要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如约偿还借款,被告不偿还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志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桂芳欠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