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刘昌树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昌树,刘林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昌树,。委托代理人邓平友,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辉。委托代理人胡顺军,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昌树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移送案卷材料,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霓、吕伟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刘昌树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平友,被上诉人刘林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刘林辉是与上诉人刘昌树还是与宁远县通程八十站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事实不清,刘林辉陈述其工资由宁远县通程八十站发放,因此,应将宁远县通程八十站列为本案被告。另刘林辉提供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刘林辉生育二子,当地社区居委会证明其生育二子一女,刘林辉陈述其女为刘楚,而原判认定刘林辉的女儿为刘慧,刘楚与刘慧是否同一人,应予核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