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连贵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贵,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郭连贵,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谷丰路宏盛家园小区。委托代理人:祝长琨,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喻洪龙,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伟,女,36岁,现住开原市弘业丽城14号楼5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贵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连贵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贵撤回起诉。诉讼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郭连贵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