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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