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