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占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占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鲁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婧,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占迎。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占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占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占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