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迎春与程晨、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迎春,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99-1号原告:孙迎春,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仁寿,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高沟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陶学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义保,副总经理。原告孙迎春与被告程晨、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迎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迎春申请对被告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迎春撤回对无为县星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