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执字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倍耐力轮胎有限公司与东营陆通轮胎有限公司、济宁启延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425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42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济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