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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江汉因与被上诉人张英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江汉,张英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江汉,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彬,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江汉因与被上诉人张英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江汉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江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江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张江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