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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68号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55521590-2。法定代表人吴军远,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玫玫,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红星职专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董健君,经理。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焦志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