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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韩茂超诉吴唐鸿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谊,代兴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17号原告郑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南白社区三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被告代兴华,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221211963********。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谊与被告代兴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谊撤回对被告代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郑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瑛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