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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密斯蓝天(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7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密斯蓝天(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