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密斯蓝天(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7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密斯蓝天(徐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