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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437号原告黄某,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张某,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与被告张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石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