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与宋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宋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0392号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路。法定代表人张敏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高海洋,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锋,无固定职业。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海洋到庭,被告宋秀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8月份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口头约定半年内归还。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归还15万元,尚有余款2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决:被告宋秀锋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秀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宋秀锋转账350000元。被告宋秀锋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转帐150000元,并注明系还款。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主张2013年8月30日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宋秀锋转帐350000元均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2013年11月8日还款150000元,余款20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宋秀锋未向原告出具借条。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宋秀锋无法送达,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交通银行凭证二张、公告一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主张2013年8月30日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宋秀锋转帐350000元均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宋秀锋虽未向其出具借条,原告提交的银行凭证证实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还款150000元,能够证实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认定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宋秀锋于2013年8月30日向其借款350000元成立。被告宋秀锋已偿还150000元,余款200000元,现原告向其主张,被告宋秀锋应当予以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秀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宋秀锋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审 判 长 何宝国代理审判员 周 鹤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真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