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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安斌与达元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224号申请人王安斌,男,汉族。申请人达元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淑萍,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安斌、达元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曹杰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安斌与达元庆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王安斌除自愿向申请人达元庆赔偿医疗费32055.16元,生活补助费1493.30元,共计33548.46元(已支付),于2015年8月18日前再一次性向达元庆补偿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25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次性了结,达元庆不再要求王安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安斌、达元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