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艳波,王海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左艳波,女,1981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前七号镇大三号村。被告王海山,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卧虎镇东方红村三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艳波与被告王海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艳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艳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孔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