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花玲与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玲,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张花玲,农民。被告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计书,系该村村主任。原告张花玲诉被告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花玲负担。审 判 长 蒋铁雷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代理审判员 徐延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