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马占泉与张少刚、赵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马占泉。被告张少刚。被告赵铁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泉诉被告张少刚、赵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占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朱新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