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美凤、李榕与被执行人吴善妹、潘和贵、程清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美凤,李榕,吴善妹,潘和贵,程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叶美凤,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李榕,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善妹,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潘和贵,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程清玉,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叶美凤、李榕与吴善妹、潘和贵、程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美凤、李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国土、林业、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瓯民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善妹所有的位于建瓯市金瓯明珠11B房产(所有权证:201001377);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瓯民保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善妹所有的位于建瓯市人民路139号店面房产(所有权证:瓯房转第0022**号),上诉房产尚待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尚待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