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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民花与郭孬只、李凤娥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花,郭孬只,李凤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李民花,女,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孬只,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凤娥,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花诉被告郭孬只、李凤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民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民花撤诉。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李民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