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民花与郭孬只、李凤娥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花,郭孬只,李凤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李民花,女,193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孬只,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凤娥,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民花诉被告郭孬只、李凤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民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民花撤诉。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李民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