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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卜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卜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762号罪犯卜新,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玉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6708元。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桂刑二复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卜新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8236.75元。2010年8月18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9日。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卜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卜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获年度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自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125.2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卜新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本院认为,罪犯卜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卜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银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