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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蒋洪清与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洪清,孙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蒋洪清,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芳草湖。被告孙晓明,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芳草湖五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洪清与被告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洪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晓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洪清撤回对被告孙晓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69.4元由原告蒋洪清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