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风领与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风领,男,198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岳鸿杰,男,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韩成美,经理。原告王风领因与被告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于2015年7月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风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风领诉称,2013年春,被告在虞城县沙集乡开发建设沈集社区项目时,让原告为其供应楼板、过梁等建筑材料,当时送料的有原告的工人王河领、马松才。2013年9月10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王松显与原告及原告的工人进行了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料款11693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拒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建筑材料款1169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经营建材的个体工商户。2、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为原告出具的结算清单两份、为马松才和王河领出具的结算清单各一份。3、原告计算的价款明细表一份。证据2、3证明被告共欠原告料款116937元。被告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庭审情况,为查明本案事实,庭审后本院调取了王河领、马松才的证言。王河领、马松才证明原告是经营建材的个体工商户,开办有楼板厂,2013年二人是替原告为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运送的楼板,2013年9月10日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为二人出具了结算清单,之后二人便将该结算清单转交给了原告,该清单中的款项实际是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的楼板款。二人同时证明3米长的楼板市场价格一般不低于75元,2.7米长的楼板市场价格一般不低于66元,1.3米长的楼板市场价格一般不低于35元。对本院调取的证言,原告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4份收货清单,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价款明细表,其计算结果是以被告出具的4份结算清单为依据,部分楼板计算单价与王河领、马松才的证言相一致,予以采信。本院调取的王河领、马松才的证言,原告无异议,该证言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凤领是在虞城县沙集乡经营建材的个体工商户,开办有楼板厂。2013年春,被告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在虞城县沙集乡开发建设沈集社区时,让原告为其供应楼板、过梁等建筑材料,当时替原告向被告送楼板的有王河领、马松才。2013年9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清单两份,为王河领、马松才各出具结算清单一份,后王河领、马松才将被告出具的结算清单转交给了原告,二人认可该结算清单中的款项为原告所有。四份结算清单共计结欠原告楼板、过梁款116937元。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楼板、过梁等建筑材料,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出具结算单后共计欠原告楼板、过梁款116397元,该款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已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给付原告货款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以116937元为本金计,从2015年1月20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王风领楼板、过梁款116937元,并支付原告王风领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6937元为本金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计算期间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被告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原告王风领负担114元;财产保全费1124元,由被告商丘市轩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长聚审判员 梁培勤陪审员 黄金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