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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凤芝与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芝,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立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芝,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1036号。申请执行人高凤芝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宽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本院的(2013)宽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系被告单位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案件,其中判决主文第二十二条“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审计报告确认有损失的),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退赔”的内容正由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无需由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高凤芝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春阳代理审判员  颜美华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