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火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将军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49214283-X。法定代表人:吴文林。委托代理人:黄富海,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若群,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火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火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火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火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