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裴利与刘家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利,刘家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53号原告:裴利,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卫明,淮南市田家庵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家芬,女,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它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利诉被告刘家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利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新人民陪审员 吴 燕人民陪审员 胡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