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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德强与李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强,李殿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77号原告:王德强,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1-709,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7702200412。委托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殿乐,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强诉被告李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人民陪审员  刘甲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