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发斌申请执行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斌,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保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朱发斌,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政法路御景园小区北门。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盟分公司经理。关于朱发斌申请执行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3091009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