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恩奎与石兵祖、冯继超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奎,石兵祖,冯继超,毕锡波,刘照清,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033号原告王恩奎。被告石兵祖,成年。被告冯继超,成年。被告毕锡波,成年。被告刘照清,成年。被告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进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奎与被告石兵祖、冯继超、毕锡波、刘照清、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23元减半收取56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王恩奎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韩发忠人民陪审员 崔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前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