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方明东与陈楚汉,刘嘉慧,深圳市精楚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刘某,深圳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83号原告方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罗小柏,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何明,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