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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方明东与陈楚汉,刘嘉慧,深圳市精楚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刘某,深圳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83号原告方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罗小柏,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何明,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