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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毛卫胜申请执行秦丹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卫胜,秦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毛卫胜。被执行人秦丹丹。毛卫胜申请执行秦丹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