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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胡运辉(反诉被告)与被告何润生(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江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辉,何润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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