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玉莲与王国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莲,王国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周玉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者严,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川,农民。周玉莲与王国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者严、被告王国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莲诉称,2014年7月20日上午,被告王国川无故将原告周玉莲打伤,造成原告脑震荡、顶骨骨折、头皮裂伤,共住院治疗30天,花销医疗费15838.83元。请求判令:被告王国川赔偿原告周玉莲医疗费1583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误工费10993.64元、护理费2401.81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91078.28元。被告王国川辩称,被告与原告发生厮打,并造成原告周玉莲头部受伤属实,但事发时是原告先动手打的被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上午8时许,在原告周玉莲经营的文登市华琳果品冷风库,被告王国川因琐事与原告周玉莲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造成原告周玉莲受伤。原告周玉莲受伤后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周玉莲的伤情为:脑震荡、顶骨骨折、头皮裂伤,共住院治疗30天,花销医疗费1583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为900元。经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周玉莲顶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60日(含住院期间)、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原告为此花销司法鉴定费1400元,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原告周玉莲系文登市华琳果品冷风库个体业主,误工60日误工费参照2014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6878元计算为10993.64元(66878元÷365天×60天),残疾赔偿金参照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为58444元(29222元×20年×10%),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邢修明护理,邢修明系农民,护理30天护理费参照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计算为976.60元(11882元÷365天×30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葛家派出所卷宗材料,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收据、户口簿、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王国川与原告周玉莲因琐事发生争执并造成原告周玉莲受伤,由此给原告周玉莲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王国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护理费应为976.60元、鉴定费应为14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2401.81元、鉴定费15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次纠纷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确实给其今后生活造成不便,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不为高,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周玉莲因本次受伤,合理的损失为:医疗费1583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误工费10993.64元、护理费976.6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89553.07元,上述损失被告王国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王国川辩称是原告先动手打的被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川赔偿原告周玉莲医疗费1583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误工费10993.64元、护理费976.6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89553.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玉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周玉莲负担15元,被告王国川负担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