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淑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郗忠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成,杨东来,江波,望开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来。原审被告江波。原审被告望开新。上诉人赵玉成为与被上诉人杨东来、原审被告江波、望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6月23日,上诉人赵玉成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9.00元,上诉人赵玉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陈 震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