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山东明德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明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42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422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