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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墙师学与被申请人郭兵一案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墙师学,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86-1号申请人墙师学,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被申请人郭兵,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利民家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8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对被申请人郭兵以熊芳名义登记的越野车一辆及申请人墙师学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墙师学、程牡丹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老莱子路的房屋一套。现因申请人墙师学以被申请人郭兵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经审查,申请人墙师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兵以熊芳名义登记的越野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墙师学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墙师学、程牡丹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老莱子路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