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笑语与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笑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初字第00163号原告罗笑宇。委托代理人曹少骞,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亮、麦向宏,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笑宇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罗笑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笑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