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海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顺林及第三人广东海川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海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顺林,广东海川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海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谢诗海,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林,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铜川北路***号。第三人广东海川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0区泰华大厦*座15H。四川省海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张顺林及第三人广东海川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达中民管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海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的双方主要是被上诉人张顺林与第三人广东海川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案件应移送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顺林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四川省海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规定,结合本案所涉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以及核准登记机关是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事实,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胡东蓉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