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邓雯与衡阳国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衡阳国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59-1号原告邓雯,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国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黄五一董事长被告衡阳国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22号青园一期2栋1单元2803房。法定代表人阳秋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雯诉被告衡阳国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衡阳国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雯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邓雯负担。审 判 长 罗立明人民陪审员 李彭伟人民陪审员 贺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