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民立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戚海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立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戚海军,男,汉族,1953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诉人戚海军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立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涉诉的房产属物权范畴。该房产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虽对该房屋占有几十年,但却不能证明该物权的合法来源;起诉人虽未占有该房屋,却能证明该房屋的合法来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本案应当受理;2、原审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有关司法解释或意见有规定,也因物权法的实施而自然无效。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戚海军在其提交的“关于要求退还“文革”中没收私房的申请”的证据中自认本案涉诉的房产于1972年前后由县房管站根据县革委会(69)168号文的规定予以没收。该房产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国富审 判 员  李保山代理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 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