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立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金悦等41人等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显林,吴金贵,刘金悦,霍瑞廷,黄玉梅,周立荣,王永琴,白德喜,房爱莲,王金霞,刘柱波,李炳祥,张永富,唐峰,井艳霞,柳贵良,格日勒,孙立华,贾波,闫根秀,于桂云,徐广清,王占耀,施尚全,付光群,兰国华,马兴俊,李洪德,盛金山,段玉芝,张守山,刘小宝,王和,李树庭,王军,温洪运,齐金德,袁汉明,路秀琴,李文生,付培良,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立终字第52号上诉人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郝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常显林,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吴金贵,男,蒙古族,1948年7月1日出生,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刘金悦,男,汉族,1946年7月2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霍瑞廷,男,蒙古族,1940年9月5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黄玉梅,女,1944年7月17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周立荣,女,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王永琴,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上诉人白德喜,男,蒙古族,1956年3月11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房爱莲,女,汉族,1951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王金霞,女,汉族,1953年6月11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刘柱波,男,汉族,1944年5月6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李炳祥,男,汉族,1945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张永富,男,汉族,1936年10月4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唐峰,男,汉族,1935年8月22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井艳霞,女,汉族,1953年4月29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柳贵良,男,汉族,1929年12月8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格日勒,女,蒙古族,1953年8月1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孙立华,女,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贾波,男,汉族,1952年7月16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闫根秀,女,汉族,1951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于桂云,女,蒙古族,1954年6月6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徐广清,男,汉族,1947年5月4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王占耀,男,汉族,1947年11月8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施尚全,男,汉族,1930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付光群,女,汉族,1943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兰国华,男,蒙古族,1952年7月3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马兴俊,男,回族,1942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李洪德,男,汉族,1951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盛金山,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段玉芝,女,汉族,1955年12月3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张守山,男,汉族,1938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刘小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王和,男,汉族,1950年5月12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李树庭,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王军,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温洪运,男,汉族,1953年2月9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齐金德,男,蒙古族,1949奶奶8月1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袁汉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西乌旗。被上诉人路秀琴,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西乌旗。被上诉人李文生,男,汉族,1953年6月19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被上诉人格日勒,男,蒙古族,1953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原审被告付培良,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原审被告赵建平,男,汉族,1976年7月30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旗。上诉人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因此,将该案件移送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三名原审被告中有两名被告付培良、赵建平的住所地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福 荣审判员 额勒登格审判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