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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玉龙与李永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龙,李永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067号原告郭玉龙,居民。被告李永建,居民。本院在审理郭玉龙诉被告李永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露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