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玉龙与李永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龙,李永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067号原告郭玉龙,居民。被告李永建,居民。本院在审理郭玉龙诉被告李永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露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