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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源浪与黄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源浪,黄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322号原告林源浪,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被告黄玉森,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源浪与被告黄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源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源浪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源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林源浪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