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源浪与黄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源浪,黄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322号原告林源浪,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被告黄玉森,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源浪与被告黄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源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源浪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源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林源浪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