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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安化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安化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877号原告谌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仲华,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办理起诉手续,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罗盼琼,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安化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朝晖巷36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不亚,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收集证据,参加庭审、签收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并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提起反诉、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了原告谌某某与被告安化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7日,原告谌某某以被告安化县交通运输局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谌某某于2015年3月开始受安化县小淹渡口所聘请到安化县小淹汽车轮渡上做水手工作,2015年4月17日在工作时受伤,故其损失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化县小淹渡口所承担。被告安化县交通运输局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原告谌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某撤回对被告安化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谌某某负担。审?判?员周劲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龚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