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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五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甄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甄某某,女,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师学谦,系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2015年8月10日向原告甄某某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分别确定开庭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15时00分、2015年8月13日8时30分,但原告甄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并经本院确定开庭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该诉讼按其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甄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孟淑珍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钧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