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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邓小彬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邓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58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邓小彬,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西民初字第7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小彬给付欠款6472.61元及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邓小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小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小彬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富审 判 员  李树勇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